税费改革:农村面临又一次重大变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堵住了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步骤,必将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税轻费重,费大于税,弊端丛生
  当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基本分配原则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一分配原则使农民获得了对部分剩余产品的支配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在实行过程中,其不规范性也日益显露。
  现行农村税费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税轻费重,费大于税。农民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税费包括农村的各种税收,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等,也包括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缴纳的"三提五统"费。"三提"指向村缴纳的三项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统"指向乡缴纳的五项统筹,包括乡镇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道路等。此外,还包括在土地承包合同以外负担的各种摊派、集资以及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等。
  我国的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颁布的,近40年来一直未作实质性调整。国家当时确定的税率为15.5%,计税耕地为13.5亿亩,计税产量为2800亿斤。由于实际的粮食产量不断提高,目前已接近10000亿斤,而且实际耕地面积可能接近20亿亩,因而,农业税率实际是逐年下降的,目前已经很低。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农民负担的村提留费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能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为了公平负担,1998年以后将由以乡为单位,改为以村为单位。如果能严格执行5%这个限制,乡村提留统筹费农民是可以承受的。但在现实中,上述税费之外的其他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项目繁多,而且数额巨大。
  税轻费重,费大于税,弊端丛生。乡镇政府以"三提留"、"五统筹"等名义直接向农民收费,收费由各单位自收自用,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样,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有关部门就极易在收费过程中扩大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从而,乱收费、设立不同的收费,就成为难以治愈的"顽症"。农村统筹资金管理分散,相当一部分资金由用钱单位和部门自收、自支、自管,脱离财政监督和管理,带来预算约束的严重松弛,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造成一些资金的挥霍、浪费。各种费的收取随意性很强,透明度较低,其使用又难以监管,因而极易滋生腐败现象。此外,费强税弱,以费挤税,大大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影响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
  税费改革目标:减轻、规范、稳定
  农村税费制度涉及到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全局性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1993年开始,河北、湖南、安徽等地开始探索改革现行农村税费制度的途径。
  从2000年起,中央决定首先在安徽省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照中央的要求,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是"减轻、规范、稳定"。"减轻"即通过改革切实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规范"即要加快形成农村规范的税费政策和征收办法;"稳定"即新的农村税费政策、征收办法及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要保持稳定。农民形象地将税费改革称为"一道税、一口清"。从农村税费改革在安徽全省的试点来看,起到了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方式,有效地遏制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据安徽省统计,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水平减轻了四分之一。
  农村税费改革不是简单改革农村税费征收方式,它是中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
  配套改革标本兼治
  农村税费改革从今年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全面推开。这项改革涉及面广,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实现从根本上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要从根本上给农民"减负",首先必须给政府"消肿"。应当看到,农民负担重,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有体制性根源,这就是乡村两级机构庞大,人员臃肿,因经费不足,需要靠"收费养人"。全国目前有4.5万个乡镇政府、74万个村民委员会。据估计,全国县级及县以下需要农民出钱养活的干部有1300多万人,要养活这么多的干部,到底靠向农民收多少费,很难说清楚。这还不包括教师,60%至80%的乡镇财政支出用于教师的工资。所以,要让农民告别过去被称为"无底洞"的各种乱收费困扰,防止出现"合法税提高了,非法费难取消"的结果,必须给政府"消肿",下决心精简机构、裁减人员。
  加大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村投入不足。为了减轻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担,随着国家税收状况的改善和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基本实现,应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真正把农村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使农村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为了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财政每年将拿出两百亿元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以解决改革后出现的基层经费的正常开支缺口。同时,各省级财政部门也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制定省对县转移支付方案。
  建立新的各级财政合理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教育支出是乡镇财政支出的大头。据调查,目前教育支出约占乡镇财政支出的70%,经济欠发达地区比重更大。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被取消后,导致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普遍减少,乡镇财政已无力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任。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应改革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各级财政合理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凡编制内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包括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津补贴)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范围。凡县级财政仍不足以支付工资的,要通过逐级算账,核定各级的分担比例。为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中小学公共教育经费支出的比重。
  完善税费制度改革方案,体现公平负担原则。从试点情况看,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方式进行调整、税率提高的情况下,负担分摊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仍然存在,以农业为主的中低收入农户负担率有所加重。应注意中低收入农业户和非农业户负担分摊问题,进一步完善税费制度改革方案,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这次改革,农业特产税税制固有的难点与矛盾基本没有触及。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以后,农业特产税(1994年以前为农林特产税)征收受到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税收增长速度较快。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财政压力较大,为维持日益庞大的机构运转,不得不从农业特产税上打主意,甚至巧立名目。从长期看,应考虑取消农业特产税税种,改成在生产环节设立土地使用税,在流通环节设立产品税。为了确保规范农村税费关系,还要加快农村税费立法步伐,强化依法管理税费,依法遏止乱收费,把农民负担管理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