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 函的通知 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农业部发布) 发布日期1996-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      国家计委就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问题的    请示》,已明确函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计    价费[1996]65号)。现将该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传达。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与计划、    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抵制一些部门、单位和个    人向乡镇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    轻乡镇企业负担。           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粤价电[9    5]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88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    增减收费项目,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    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1989年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规定私营企业要向工商    部门交纳管理费。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申报,    于1989年制定并收取了私营企业管理费,是越权行为。1992年,    在清理整顿收费过程中,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414号)中,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其中不包括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擅自制定的私营企业管理费,即实际上已经取消了这项收费。该文    还明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根据上述情况,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向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做法,属违纪行为,应予纠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