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切实解决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发布日期1995-0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      近几年,江苏、吉林、陕西、重庆等省市,比较完善地解决了乡镇级    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定性、定编问题,为基层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办了    一件实事,深受广大乡镇企业干部、职工的欢迎。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设想和目前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将    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编制,是乡镇企业和国民    经济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    主体、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的发展,为振兴农村经济、转移农    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经济现代化起到了重    要的作用。这些成绩,主要归功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同时也得益于各级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辛勤工作,其中,最基层的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    机构,对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功不可没。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全国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还普遍存在着机    构编制不明确、管理机构不规范、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人员不稳定等问    题,严重影响了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一些乡镇甚至出现了撤并乡镇企业    管理机构的现象。这与全国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局面很不适应,与乡镇企    业在农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极不相称,从而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当前的县、乡机构改革中,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下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对待乡镇级乡镇企业    管理干部的迫切要求,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乡镇级乡镇企    业管理机构的重要作用,学习借鉴有关省市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省的实    际情况,从发展经济、稳定农村的战略高度尽快提出解决办法。            二、根据国家法规规定,解决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编制,强化其    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各级乡镇企业管理    部门的职责是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    查企业执法,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指导企业的    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    训、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是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基层管理机构,是乡    镇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是连接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的    桥梁。从江苏、吉林、陕西、重庆等省市解决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编    制的成功经验看,各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问    题      (一)明确机构性质。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是当地政府主管乡镇    企业的综合职能部门,也是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最基层的机构,直接承担对    乡镇企业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      在全国乡镇级的机构改革中,一部分省保留了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    构,将其定名为“经济贸易委员会”或“乡镇企业委员会”,列入行政编    制,纳入公务员序列,实行行政管理;一部分省在确定乡镇级乡镇企业管    理机构的性质时,考虑行政编制控制较紧,将其列入全民事业编制,赋予    行政管理职能。各省可根据本省情况,争取将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列    入同级政府行政编制,如有困难,可定为全民事业编制。      (二)统一机构名称。为便于规范化的管理,全国乡镇级乡镇企业管    理机构,可定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各乡镇现有管理乡镇    企业的各类公司(经济实体),可暂时与“企业管理办公室”两块牌子、    一套人马,过渡一段时间后,逐步实现政企分开。      (三)理顺管理体制。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实行条块    结合,双重领导,以乡镇管理为主,纳入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序列受    县(市、区)    乡镇企业局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正、副主任和主管    会计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县(市、区)乡镇企业局的同意。      (四)核定编制标准。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编制标准,根据“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销售收入、职工    人数等核定定编人数。江苏省制订的“人员编制测算标准”可供各地参考。      (五)提高人员素质。乡镇级乡镇企业特定机构工作人员的来源,优    先从现有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从大中专毕业生和优秀厂长、经理中补充。      (六)广开经费来源。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定为行政编制的,工    作经费由财政划拨;定为事业编制的,原则上由财政划拨,不足部分从乡    镇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补充。      三、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解决本省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    机构的意见或办法,争取既快又好地解决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编制    问题。另外,特将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乡镇企    业管理局《关于稳定和健全乡镇一级乡镇企业管理服务机构的通知》、浙    江省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人事局、县乡企局(关于乡镇工办机构    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两份文件作为附件,供各地参考。有关工作进    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乡镇企业局。      附件一、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等三单位《关于稳定和健全乡镇一    级乡镇企业管理服务机构的通知》(略);      二、德清县人民政府批转的乡镇工办机构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