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日期1995-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农业部提出的《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农业部)          一、目的和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    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    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很大,这种差距的一个明显表现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差    距。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三分之二,1994年乡镇    企业产值仅占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    企业,关系到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战略目标的顺    利实现,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中关于    “组织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动地区间的经济合作”和中央    政治局会议通过的1995年工作要点提出的“引导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改    善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要    求,决定组织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这项《工程》是引导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改善产业结构,积极扶持中西    部地区乡镇企业,推进全国乡镇企业均衡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    的示范工程。实施《工程》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    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经济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以经济    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合作主体,以项目为合作基础。合作范围包括东部    与中西部、中部与西部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合作对象指省际间的乡镇    企业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    它企业之间的合作。合作项目以发展农副产品、矿产品等资源和原料加工    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等项目为重点。合作内容主要包括资金、    设备、资源、技术、管理、人才、信息、劳务等方面。合作可以采取多种    方式进行,既可采用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方式,也可采用联合、联营或    独资的方式。                二、目标和任务                《工程》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工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全面推动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促进东部地区的先进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科学管    理等优势与中西部地区丰富的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广泛地结合    起来,提高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变资    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    振兴,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    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同时,也为东部地区乡镇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产    品更新和提高经济效益拓宽路子,达到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优势互    补、共同发展与提高的目的。      1995年至2000年是组织实施《工程》和全面推进乡镇企业东    西合作的关键时期。这个期间《工程》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优势和效益,确立1000个东西合    作示范项目,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与提高起示范和导向作用。      (二)国家科委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支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由国家科委和农业部共同在中西    部地区乡镇企业组织推广1000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成熟的新技术、    新产品,其中一半以上的项目要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建100对对口双边合作市、县,为    发展乡镇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商贸、劳务等合作。      (四)采取各种形式(包括代培养、带班学习或中西部就地培训等),    为中西部地区培养1万名技术骨干和厂长,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    经营的乡镇企业人才。      (五)开展干部交流。根据《工程》实施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    扩大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干部交流。                三、优惠条件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    的领导和支持。中西部各省(区)要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制定能够吸引    合作对象的优惠政策,并简化审批手续。东部各省(市)要把支持加快发    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农业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    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国发〔1993〕10号)的要求,制定《工    程》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各省(市、区)根据本方案要求,    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东西合作规划,提出具体目标、政策、    措施、示范项目及分年度执行计划并积极组织省际间、省内发达地区与欠    发达地区间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合作,全面推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与提高。      (三)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项目库,为《工程》提供    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自1995年起,每年在新增的乡镇企业贷款中安排一定数额    (不少于5亿元)用于实施《工程》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由农业    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农业银行按贷款管理规定评估论证,按贷    款审批权限审查决策,按项目安排资金。      (五)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资金应优先    安排东西合作示范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示    范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培训和《工程》项目库建设。      (六)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吸引外资,增加出口创汇。对示范    项目中高科技和外向型乡镇企业符合条件的要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七)建立《工程》考核制度,定期表彰、奖励为实施《工程》作出    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