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02-14 实施日期1993-02-1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发展和国    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机勃勃的力    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乡镇企业发展的区域分布很不平衡,占全国人    口约2/3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只拥有全国乡镇企业产值的1/3,已成为我国    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原因。党的十四大指出“继续大    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扶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    的发展”。这对于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振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改    变贫穷落后面貌,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大局,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    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为此,特决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            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          我国中西部地区幅员广大,资源丰富,是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经过    十多年的改革,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绝大多数农民温饱    问题已基本解决,有条件集中精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通过加快发展乡镇    企业,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腾飞,较快地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小康和    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更有力地支持和建设农业,推动农业向高产    、优质、高效发展,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大批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    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工业和整个经济的改革与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此,必须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整个经济工作的一个    战略重点,提到各级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上来。改变过去抓工业就是抓国有    工业,抓农村经济就是抓农业的传统观念,正确认识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    和农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要求省、自治区在坚持以农业为基础    的前提下,一手抓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手抓乡镇企业;地、县要一手抓农    业,一手抓乡镇企业。今后,中西部地区县域二、三产业的发展,除国家    统一规划开发的工程和项目外,要逐步转到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的轨道上    来;从中央到地方的综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    的同时,要积极为发展乡镇企业服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    ,一年抓几次,及时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要选派和配备得力    干部充实和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                 二、实行适应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政策          兴办乡镇企业要立足于开发利用当地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    势,是实现中西部地区经济迅速增长的重要途径。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    综合经济部门、有关业务部门,都要从中西部地区实际情况和加快经济发    展的要求出发,因地制宜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创造有利于开发资源的    条件和环境,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要面向国内外市场需要,立足当地资源优    势,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受限制;只要产    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    模大小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    ,发展速度能多快就多快,不受限制。但是,也不能不顾条件,层层硬性    规定指标、摊派任务。      中西部大多数地区,应当在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把积极兴    办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企业放在重要地位。在有条件的地    方,要发展附加值较高的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暂时没有条件办加工业    的地方,要把运销业作为突破口来抓。      要充分利用山上山下、地上地下的丰富资源,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下    ,进行合理开发,发展矿业、建材、小水电和旅游等资源型产业。各有关    部门要帮助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提供必要的服务。除国务院    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增加收费种类和提高收费标准,都必须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要利用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多的优势,发展商业、服务业、手工业、建    筑业、运输业、旅游业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组织劳务输出,繁荣城乡    经济。                   三、提倡不同组织形式的乡镇企业共同发展          发展乡镇企业,要在继续坚持原来乡办、村办、户办、联户办“四轮    驱动”的基础上,再加上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实行“多轮驱动、    多轨运行”。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涌现出一批不同类型的乡村股份制企业(包括股    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利于筹集民间资金,明晰    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具有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许多好处,各地要认    真总结试点经验,并积极推广。国家在农村投资开发的项目,凡是适合与    地方联营的,可以与乡村集体股份相结合,建立联营企业,以减少国家在    征地、招工等方面的投入,带动更多的农民脱贫致富。      中西部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乡镇企业的组织形式上,更    需要放开手脚,实行“多种轮子一齐转,哪个转得快就让它转”。不同地    区生产力水平不同,多种“轮子”不可能在每个地区都以同样的比重、同    样的速度运转,要允许和支持适合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轮子”转得快    些,不限制其发展速度。在那些贫困落后,集体经济薄弱,办乡、村集体    企业缺乏条件的地区,可以放手发展个体、私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    所有制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实行平等竞争。      建立健全对乡镇企业的法律保护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保护乡镇企业    及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收人,严禁一切“吃大户”、乱摊派甚    至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要纠正对个体与私营企业认识上的偏见和政策上    的歧视,严禁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赎买行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平调    乡镇企业资产、改变隶属关系或变更企业性质。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走上开发乡镇经济的主战场          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才是关键。各级政府要下决心,采取有力措施,    为乡镇企业创造一个大胆使用人才、积极吸引人才、加速培养人才和坚决    保护人才的环境与机制。      要破除“左”的思想束缚,大胆选拔和放手启用那些敢想敢于,善于    经营,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各种农村能人。他们是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积极分子,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示范作用和骨干作用。鼓励他们    以个体、私营、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各种形式领办、创办乡镇企    业。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兴办乡镇企业,勇于带领群众致富。      中西部地区要结合机构改革,鼓励一部分有才能、有志向从事经济工    作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走向发展乡镇企业的主战场。对离开党    政机关到乡镇企业去的干部,在严格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下,允许各地采    取一些过渡办法,积极创造与党政机关“脱钩”为条件。      乡镇企业是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大显身手的场所之一。国家教育部门要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职,对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凡是到乡    镇企业工作的,允许保留国家干部身份,行政关系保存在县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免除见习期,其工资奖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为了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各有关大中专    院校要为乡镇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并列人各级教育部门的计划;有条件的    大专院校,要增设适用于乡镇企业的专业;通过职业中学、民间办学、短    期培训等途径加强对农村现有知识青年的职业教育,不断扩大乡镇企业的    人才后备资源。      要积极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利    用工余时间和节假日,为乡镇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允许离退休人员接受乡    镇企业的聘任,原有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对在乡镇企业生产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实行    收入上不封顶、依法纳税的政策。要严格区分依靠自己专业知识为乡镇企    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与收受贿赂的界线。                  五、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中连片发展的路子          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不少地方缺水缺电,发展乡镇工业    不能“遍地开花”。要从当地的资源、人才、交通、能源、水源等综合条    件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设乡镇工业小区,集中连片发展。这样    ,有利于扬长避短,选择最容易成功的地方重点突破;有利于节省资源,    减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有利于加强宏观指导,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    带动农村小城镇建设。这是一条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子。      集中连片发展,主要是依托现有小城镇和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的地方    ,相对集中发展;在沿边开放地区,边贸口岸,有水有电、处于交通沿线    、有丰富资源可开发的地方,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实行开放政策,要打    破城乡分割格局,允许农村集体和个人进城办二、三产业。各级地方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在集中连片发展的地方搞好基础设施和    政策环境建设。对适宜分散发展的手工业等,继续实行分散经营。      对集中连片发展乡镇企业实行鼓励政策。各地要采取优惠的措施,吸    引农民自理口粮,自带资金,来兴办二、三产业;吸引条件较差的乡、村    进行异地开发,到条件较好的地方创办乡镇企业;吸引东部地区企业家和    国外投资者来办二、三产业。在小城镇和其他集中连片发展的地方,实行    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合理收取费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为小城镇    建设配套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六、积极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          为了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必须建立和发育市场体系,搞活    商品流通,实现人才、技术、劳动力和资金等要素的有效配置。要改变乡    镇企业千辛万苦地在社会上到处寻求原料、人才、技术、资金和销售对象    的状况,逐步转向通过日益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使供需双方直接见面,    去满足自己发展经济的需求,把资源配置和产品交换提高到新的水平。这    对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中西部地区,具有更为迫切、更为重要的意义。    今后各级政府要把市场建设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抓紧办好。各有关部    门要把培育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作为发展乡镇企业和为其提供服务的    一项重要任务,逐步建立规范的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七、多渠道增加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          资金短缺是制约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国家要    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必须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金融,逐步建立、完善农    村资金市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培植企业投资能力,广辟资金渠道,加    大资金投入。      从1993年起到2000年,除了用好现有乡镇企业贷款存量和每年正常新    增贷款外,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单独安排50亿元贷款    ,支持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这项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经营发放,重    点用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的地方,按项目投放资金,实行    资金与人才、技术、管理诸要素综合投入,保证效益。由中国农业银行和    农业部共同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专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把发展中    西部乡镇企业作为资金投放的一个重点。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稳定发展    的基础上,积极增加乡镇企业信贷投放量。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    支持发展乡镇企业。      开辟新的乡镇企业投资渠道。提倡各地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允许    乡镇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作为企业技改和新产品开发资金。鼓励农    民以劳带资或以资带劳进厂、联户集股办厂。                 八、抓住机遇,推进东西部横向经济联合和城乡联合          当前我国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已开始进入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的阶段。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发展水平,注重调整结构,改    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努力向外向型、高科技发展,为    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腾市场,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以东部的发展带动中    西部发展,实现全国大发展。      要充分利用沿边、沿江地区及内陆省会城市对外开放的机遇,鼓励和    支持沿海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大中城市和国有企业,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    ,与中西部地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发资源,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中西部地区要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采用多种形式,吸引东    部地区前往投资,联合兴办乡镇企业。      凡是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兴办乡镇企业或乡镇联营    企业的,都享受当地制定的优惠政策。同样,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地区兴办    或联办的乡镇企业,也享受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      鼓励城乡联合,提倡中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三线军工企业,通    过扩散零部件生产、原材料开发和加工等形式,与当地联办乡镇企业。凡    是与乡镇企业联办的企业,可以实行乡镇企业经营机制,享受当地的优惠    政策。      近几年来,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对于推进经    济发展与区域合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应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               九、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上新                 台阶做出贡献          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从中央    到地方的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贯彻    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的实际行动。计划部门要把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发    展规划,安排和落实在中西部地区的能源、交通、通信和资源开发的重要    工程项目,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工交和国防军工部门    要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产品和技术扩散及原材料基地建设等方式,带动中    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并把乡镇企业列人运输计划;商业    、外贸部门要加快发育国内市场,对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外向型企业赋予    进出口经营权;地矿、冶金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兴办乡镇矿业和以矿产品    为原料的加工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财政、金融部门要在资金筹集、    融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培训财会管理人员    ;水利部门要帮助解决水土流失防治和乡镇企业供水问题;环保、国土等    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解决污染、节约用地等问题;税务部门要对中西部乡    镇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放水养鱼”,培育税源;工商部门要在企    业登记方面提供方便,经营项目方面尽可能放活一些;政法、监察、审计    部门要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经营,合法权益;教育、科技、人事部门要在    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方面提供支持。      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以上原则要求,制订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作为国务院决定的配套文件下达;同时,清理废除过去一切不利于乡    镇企业发展的条例、文件和规定,并公诸于众。各级政府要定期检查各有    关部门的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表彰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    。      本文件的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东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