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乡镇企业出口创汇若干政策的规定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88-07-12 实施日期1988-07-12     最近,中央提出沿海地区要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    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换取外汇,支援经济建设    ,走参与国际交换和竞争的路子。这一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发挥乡镇    企业特别是沿海地区乡镇企业具有廉价劳动力和较好经营机制的优势,发    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整个经济的振兴。为了实现这一战略转变,推动乡镇    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特作如下规定。      一、推动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发展外向型经济,是关系到扩大我国对    外经济贸易,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目标的全局性问题,各有关部    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对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要一视同仁,把支持乡    镇企业发展作为长期政策。      二、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乡镇企业,技术    改造项目贷款实行与国营企业相同的利率。在还贷款期间,可作为特案适    当减征所得税,由各地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和项目所用资金多少具体确定    。      三、生产出口产品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必须引进的技术、设备,按现    有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产品税)。     四、对国家规定需采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    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共同审批。      五、对出口商品实行退还各道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和部分营业税。    退税办法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345号文件办理。      六、对出口留成外汇,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留成比例,落实到生产    企业,各地区和各部门要确保兑现,不得截留。企业对留成外汇享有支配    权,可以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进口发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料,    如本单位不需使用时,允许参加外汇有偿调剂。      七、对生产企业实行出口奖励制度,按国务院国发〔l988〕12号文    件《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经贸    部(87)财商字第471号文《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金办法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精神,各外贸出口企业按承包基数内出口创汇额为依据,每实现出    口创汇1美元,由外贸企业付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5分人民币奖励,作为    企业的税后留利。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按规定免征1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    税。对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从出口奖励金中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    按规定免征1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税。     八、乡镇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属国    家实行进口许可征范围内的,可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九、国家轻纺、机电、农副产品出口项目的招标吸收乡镇企业参加,    享有与国营企业同等的待遇。      十、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统配物资,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予    以照顾。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      十一、外贸部门要吸收生产出口产品的乡镇企业参加对外贸易洽谈,    促进工贸结合,增强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十二、为扶持“贸工农”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银行应根据项目经    济效益的好坏择优发放贷款,由“贸工农”出口基地办公室采取招标形式    ,扶持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中标企业按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    请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从1989年到1990年银行安排“贸工农”出口    商品基地的贷款,由人民银行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    年各负担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息金。超过上述息金部分,由贷款单位自行    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