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0-07-20 实施日期1990-07-20      一、为了明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财产关系,保护其合    法权益,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促进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举    办的集体企业,包括企业财产属于乡或村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企业财    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三、农民群众集资开办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    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适    当分红的原则,并有公共积累,应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      四、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吸收投资人股。集体的资    产(包括集体积累)占企业的注册资金50%以上(含50%),个人投资人    股占50%以下,实行集体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共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按股分红的比例或数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乡村农民举办集体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    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企业法人的章程    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    要求规范。     六、乡村农民举办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审批企业章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特    殊行业的企业,还应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在有关审批文件、证件齐备后    ,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登    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末经    审批和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乡    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首先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原批准企业设立机关审批,最后持有关文件、证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有债权债务需要进行    清理或清算的,在办理往销登记时,应提交原批准设立企业的主管机关或    者清管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或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    的证明。企业法人破产,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企业债权人    清偿债务。      九、对于资产构成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经济性    质有待于明确的乡村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应按以下原则妥善处理。      1.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    50%,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按集体企业纳税的企业,应登记注    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个人投资部分可以偿还或作为股金,根据协    议按股分红。      2.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    50%,但没有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或者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不足50%,而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    理制度的企业,仍可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必须完善集体所有制    企业的条件。个人投资部分可以偿还或作为股金,根据协议按股分红。      3.个人投资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50%,集体所有资产(包括集    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历占比例不足50%,没有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    理制度的企业,但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如果投资人自愿改为    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可以清理资产改为私营企业、个人合    伙或个体工商户。如果投资人自愿集资继续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签订    书面协议,履行公证或鉴证手续。凡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经过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机关审批,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可以继续按集体所有制企业从    事经营活动。     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    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十一、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认真进行审批和核准登记,正确地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即不应把集体财产归个人所有,也不应将    属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入集体财产,必须做到公私分明。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